【以案釋法】躲得了執行,躲不過刑責!拒執罪了解一下
2025-11-04 08:39:27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周玉意 | 作者: | 點擊量:8074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錦霞)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不少人吐槽“執行難”。現實中不少敗訴方總想著通過各種手段逃避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誤以為只要“玩失蹤”就能一賴了之。但這完全是自欺欺人——刑法專門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精準打擊此類行為。
拒執罪,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近期,我院普通刑事檢察部門依法對一名惡意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批準逮捕。該被執行人在法院訴訟期間,竟將其名下唯一房產及車輛擅自轉賣,還特意要求將所得款項轉至其母親或他人銀行賬戶,優先償還無關債務,企圖徹底規避即將到來的執行義務。
這些“避執套路”,都是犯罪!
實踐中,不少被執行人誤以為“轉移財產早于判決生效,就不算拒執”,這是典型的法律誤解。結合本案及司法實踐,以下行為均可能構成拒執罪:
1.訴訟期間轉移財產:無論是房產、車輛等不動產,還是存款、股權等動產,在訴訟開始后擅自轉移、變賣,意圖逃避后續執行,均可能構成犯罪;
2.特殊方式隱匿資金:像本案中要求款項轉入他人賬戶,或是索要現金交易、用他人身份注冊支付賬戶收支等,都屬于典型的隱匿財產行為;
3.協助者同樣擔責:配偶、親屬或案外人若明知他人負有債務,仍協助轉移財產、虛構交易,可能構成拒執罪共犯,一同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責編:周玉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